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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修法內容及疑義說明

2018.01.14

有關外界對於《勞動基準法》第32條之1規定之疑義,勞動部重申:勞工加班,雇主有義務給付加班費,補休之選擇權在勞工。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如下:

疑義一:加班補休法制化後,會不會導致勞工拿不到加班費?

勞工休息日出勤或加班後,雇主本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給付加班費,故雇主不得片面要求勞工補休。如有違反者,依法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疑義二:依照勞工實際加班時數等比例換取補休時數,會不會導致勞動條件的降低?

《勞動基準法》係規範勞動條件的最低標準,雇主如從優給予補休,例如:依加班費加成標準給予補休者,得依其約定。雇主已與勞工有優於《勞動基準法》之約定者,任何變更均屬勞動條件之改變,仍須經勞工之同意。呼籲雇主不得因《勞動基準法》之修正,片面降低勞動條件,損及勞工權益。

 

疑義三:勞工的補休會不會被雇主拿去抵充無薪假?

是否補休,選擇權屬於勞工,應依勞工的意願。勞工提出之補休日期,如果雇主不同意,即屬協商不成立,雇主即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標準給付工資,不會有被雇主拿去抵充無薪假之情事。

 

疑義四:選擇補休後,如果未能補休如何再換取加班費?

勞工如果未能補休,法已明定,雇主仍然應依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當日之工資計算標準發給工資,並無疑義。

 

有關各界對於《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適用之疑義,繼前已說明第32條之1,其餘適用之疑義,勞動部繼續說明如下:

疑義一:補休是否會變成無期限?

(一)加班費亦屬工資之一部分,依勞動基準法第23條規定,應該按月給付(併次月薪資發放日結清)

(二)本次修法明文規定加班換補休之選擇權在勞工,若期限屆滿未完成補休,雇主仍應依規定標準給付加班費。

(三)勞雇雙方可以約定補休期限,但不得無限遞延。

(四)立法院的附帶決議也提出,要求勞動部針對補休期限進行研議,勞動部將審慎研議。

 

疑義二:有關加班補休(補休期限、未結清之時數如何折算等)細節疑義,應如何處理?

有關加班補休細節之相關規定,勞動部將依據立法院通過《勞動基準法》修正案之附帶決議,透過施行細則及相關函令予以補充解釋,使加班補休制度之執行,能夠對勞工權益有更為周延之保障。

 

疑義三:此次修法將輪班間隔,經勞資協商最短8小時,會不會勞工超時加班且休息時間不足?

(一)勞工一日正常工作時間加上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雇主如使勞工超時加班,係屬違法行為,最高得處新臺幣100萬元罰鍰。

(二)有關輪班換班間距部分,仍以11小時為主,僅允許因「工作特性」或「特殊原因」,於經過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商請勞動部公告後,始得變更休息時間不得少於連續8小時。為求慎重,行政院已於上週召集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工作特性或特殊原因進行盤點,目前已有衛生福利部等部會完成初步盤點,未來勞動部會依照法定程序核實審認是否確有工作特性或特殊原因之例外需求,並會附加實施條件或期限。

 

疑義四:此次修法造成每月工時會達到228小時,接近過勞標準,會不會導致每位勞工都變成責任制?

(一)每日工時上限12小時不變、每月加班工時上限46小時之原則不變,僅在3個月總量管制內給予適度彈性,且3個月的加班總時數並未增加(46小時*3個月=138小時)。與責任制無關。

(二)近期內將請邀集各地方主管機關,說明本次修法重點、共同宣導,並落實法令之執行。



https://www.mol.gov.tw/media/5758494/勞動基準法修法草案懶人包.pdf

資料來源:勞動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