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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心油案負責人重判 22 年定讞 法院:劣質油供人食用危害健康

2017.09.28
 
最高法院日前針對劣質豬油案做出判決,認定知名油品公司將精煉劣質油摻入豬油販售,維持二審見解,依刑法第339條之4加重詐欺罪以及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1項攙偽假冒罪,判處公司負責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定讞。

最高法院指出,地下油商向上游收購劣質飼料油、餿水油及皮革油煉製成地溝油販售;知名油品公司負責人明知地下油商販賣的是來源不明的劣質動物混合油,且有多項檢驗不合格,不可供人食用,卻仍指示員工以低於市場價格採購,精煉後混製成香豬油等產品,佯稱是精製豬脂,銷售給下游廠商及小吃攤。

刑法第339條之4規定,三人以上共同犯同法第339條詐欺罪者,構成加重詐欺罪,可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且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1項規定,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的物質或異物,構成攙偽假冒罪,可處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八千萬元以下罰金。

公司將精煉後混製成的豬油分別販賣予兩百八十五家廠商,負責人辯稱,油品精煉後已符合食品安全衛生標準。但最高法院認為,無論精煉後結果為何,這些劣質油品本來就不得供人食用,且廠商本應對食用油脂的衛生安全自源頭管理及原料追蹤,不能以精煉後的產品符合檢驗標準,即認得供人食用。因此維持二審見解,依兩百八十五個加重詐欺罪及攙偽假冒罪,重判公司負責人二十二年有期徒刑定讞。

資料來源:法源法律網